转发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现将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0〕9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一是关于裁量标准引用问题。在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应当对处罚裁量进行说明,引用格式为“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X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一般/较轻违法情形”。

  二是关于《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的适用。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美容院、按摩店等,以建筑总面积五百平方米裁定是否属于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美容院、按摩店等,以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裁定是否属于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以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裁定是否属于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不是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金额应当基本相当。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

  对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前,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认可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从重罚款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与规定处罚阶次相邻一个较高的阶次进行处罚。符合最高阶次规定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罚款幅度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金额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但一般不得引用裁量基准。

  第十一条对重大、疑难处罚案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不再使用、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案件或者从重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讨论后作出决定。应当组织听证的依规定执行,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公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情况的监督,具体由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9日印发的《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公消〔2014〕67号)同时废止。

  根据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可以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部分案由除外)。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

  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行为的;

  2.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行为,但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1.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行为,但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行为,且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破损毁坏或者瘫痪,没办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定要求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类别消防设施系统整体运行的。

  存在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认可的。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存在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没办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没办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存在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存在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的。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地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定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在为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的。

  (二)以下情形属于一般违法,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下情形属于较轻违法,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