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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火狐直播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7 21: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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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动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司法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能够最终靠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信函可寄送至山东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邮编:250011。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

  关于《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动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司法厅起草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格外的重视,201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制度效力等级最高的是2012年实施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定》实施已经10年,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近年来我省制定的一些管理规定也均为政策性文件,效力等级不高,有必要整合提升。广东、江苏、上海等省市近年来出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专门政府规章,为我省立法提供了借鉴。因此,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省司法厅十分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2022年6月,采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将《办法》的起草工作委托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山东师范大学课题组承担。2022年11月,山东师范大学课题组起草完成《办法(草案)》初稿。2023年初,《办法》列入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规划的一类项目。2月,厅起草工作专班认真梳理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书面征求了16个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意见,赴枣庄等市进行立法调研,在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经济社会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二是注重制度的延续性。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基础,吸收了其部分内容,最大限度地考虑了相关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能力。三是突出可操作性,体现制度创新。在对国家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细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将我省近年来的一些规定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总结提升,上升为制度规定。

  《办法(草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界定,即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办法(草案)》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规定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办法(草案)》一是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要求严控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三是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五个“不得”。

  《办法(草案)》一是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做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会产生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等风险做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了征求意见制度,将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重要程序,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并明确了与公司制作经营活动紧密关联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要求。三是完善了专家论证制度。明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理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对选择专家和专家论证内容作出了规定。四是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贸易政策合规审查作了衔接规定。

  合法性审核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办法(草案)》主要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二是规定了送审材料和审核内容。三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核的方式和发现问题的处理解决措施。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四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效力。

  《办法(草案)》一是建立实施后评估制度。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实施(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做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二是健全清理工作机制。规定了清理的情形、清理工作分工以及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明确了清理程序。

  《办法(草案)》一是建立了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情况予以通报。三是明确合法性审核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4月27日至5月29日,省司法厅就《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山东省政府官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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