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阻止运用计量手法诈骗顾客的不法行为,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有关法令和法规,拟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日给我们带来2020年10月23日发布实施的《零售产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欢迎各位阅览了解。
《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发布,依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阻止运用计量手法诈骗顾客的不法行为,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有关法令和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产品的出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一定要恪守本办法。
定量包装产品的出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恪守《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零售产品经销者出售产品时,一定要运用合格的计量用具,其最大答应差错应当优于或等于所出售产品的负差错。
第四条 零售产品经销者运用称重计量用具当场称重产品,一定要依照称重计量用具的实践示值结算,确保产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零售产品经销者运用称重计量用具每次当场称重产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产品的实践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越该表规则的负差错。
(一)原计量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产品,产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该超越产品的负差错,而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答应差错优于或等于所经销产品的负差错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产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该超越产品的负差错;
(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用具核称法:用最大答应差错优于或等于所经销产品的负差错三分之一的计量用具直接核称产品,产品的实践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该超越产品的负差错;
(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答应差错优于或等于所经销产品的负差错的计量用具直接核称产品,产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该超越产品的负差错的2倍。
第七条 本办法附表1中食品类没有列出种类称号的,依照食品类相应价格层次的规则履行。
第八条 被核称产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计算应当契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则。
第九条 零售产品经销者不得回绝商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出售产品的计量监督查看。
第十条 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照计量法、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有关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二)零售产品经销者出售的产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则的负差错,给顾客形成丢失的。
县级以上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实施政处罚,一定要恪守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则。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零售产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则》(技监局发[1993]26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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